有位男子因犯罪即將入獄,卻從未告知剛結婚的妻子,導致他在與妻子結婚不到一週的時間就得進入監獄,妻子直到一週後才發現此事。

她認為雙方已經無法繼續維持婚姻生活了,兩人就算等到丈夫出獄,也沒有回復到從前的可能性,因此就向法院訴請離婚。

丈夫雖然表示兩人都還有在通信,等待出獄後應該還有回復到從前的機會,並且還聲稱他有先幫妻子代墊超度流產孩子的費用,因此兩人不應該離婚,然而在經歷二審後,法院認為欠錢與離不離婚沒有關連性,基於雙方已經沒辦法在恢復從前關係的情況,判准妻子離婚的請求。

配偶遭判刑 vs 失去了信任

會訴請離婚本身就牽涉到非常多的因素,可能是因為雙方處不來、價值觀不同、對方有暴力行為等等,而這些理由都是可以作為訴請離婚的事由之一,更不用說是配偶因犯罪而入獄了。

在《民法》第1052條第一項中的十款離婚事由中,第十款就有講到,假如配偶因為故意犯罪而遭到判刑六個月以上確定的話,另一半就可以以此做為理由來向法院訴請離婚;而前面提到的丈夫因為犯了強盜罪而被判刑超過兩年,基本上就已經符合這個條件了,因此妻子向法院訴請離婚基本上是沒問題的,法院也都會判准。

但撇除入獄這個離婚事由外,律師反而會覺得另一項原因更可能是雙方分開的一個重點,那就是丈夫從頭到尾都沒有告知妻子自己因為犯罪即將入獄。

在這樣的情況下,妻子就會像是被欺騙一樣,原本以為兩人會因為再婚而有全新的開始,沒想到卻因為配偶的隱瞞而導致兩人結婚不到一週就得分離,這種情況相信無論是誰都會覺得很傻眼。

入獄這件事情假如有坦承,或許對方還會因為你的坦誠以對而選擇原諒,並且等待你改過自新,然而,丈夫從頭到尾都隱瞞妻子這件事情,基本上也失去了夫妻要互信的原則,一旦失去了信任,就算是夫妻感情也會因此而變質,感情一旦變質,這段婚姻關係恐怕也將難以維持下去。

其實每次提到離婚案件時,都不外乎涉及兩個重點,一個是信任,另一個就是兩人的感情,基本上夫妻只要缺少其中一個,婚姻關係可能就會因此受到影響,例如配偶隱瞞自己外遇,這就破壞了兩人的信任關係,一旦有一方破壞了天秤的其中一端,婚姻關係就會逐漸崩塌,難以再挽回。

Facebook專頁:黃靖芸律師。生活法律沙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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責任編輯:丁肇九
核稿編輯:翁世航