文:胡中瑋(北辰著作權事務所律師、清華大學通識教育中心兼任助理教授)

知名網紅陳沂因擷取李怡貞律師Facebook粉絲專頁貼文,連同自己撰寫的商品促銷文章張貼於個人粉絲專頁,遭李怡貞提告侵害著作權。該篇遭擷取的貼文除了文字外,還包含李怡貞利用Facebook功能製作的虛擬替身與背景圖像。李怡貞認為陳沂未經授權重製並公開傳輸其貼文,因而提出告訴。

這起原本發生在社群平台上的爭議,也一路走進法院。

一審法院認定陳沂侵害著作權,判決有罪,並在附帶民事訴訟中判賠一萬二千元;二審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則撤銷原判決,就貼文文字部分改判無罪,虛擬替身及背景圖像部分則諭知公訴不受理。

判決出爐後,多數討論集中在法院認為社群貼文文字「未達最低創作高度」,因而不受著作權法保護。然而,法院新聞稿中還有另一個更值得所有社群使用者注意的問題:明明是自己一步步設定出來的虛擬替身,為什麼著作財產權卻可能不在自己手上?

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新聞稿指出,本案Facebook虛擬替身及背景圖像具有「美術著作」的性質,但依卷附Meta虛擬替身服務條款,使用者利用該服務所產生的著作財產權,已依約定「讓與」Meta公司,再由Meta非專屬授權使用者利用。換言之,問題不在於作品不受著作權法保護,而是實際動手製作的人,在法律上未必就是該著作的著作財產權人。

這類權利安排在數位時代並非特例。全球大型遊戲與虛擬世界創作平台Roblox,同樣讓使用者自行設計遊戲、虛擬角色與數位物件;其現行條款對特定「已修改的經典虛擬人偶」明定,若創作者對其擁有或取得任何權利、所有權或利益,須不可撤銷地將其轉讓給Roblox,而轉讓範圍並明列包括所有智慧財產權及其他專有權利。

但值得注意的是,這並非所有科技平台的必然規則。Google、Adobe、Canva與Microsoft等平台,對一般使用者產生的內容,多採取「使用者保有權利、平台取得一定範圍使用授權」的模式。這顯示,使用平台工具創作後,權利是否仍留在創作者手上,並非技術上的自然結果,而與平台如何設計服務契約及其商業模式密切相關。

問題的癥結在於,一般使用者進行「創作」時,往往直覺認為,只要是自己操作、選擇並完成的作品,著作權理所當然屬於自己。然而,當現代平台同時提供模板、素材、虛擬角色乃至AI生成工具時,創作成果往往已和平台提供的素材、工具綁在一起,權利歸屬也就沒有想像中簡單。最後誰能主張權利,有時並非由「誰按下最後一個按鍵」決定,而是藏在幾乎無人細讀的「服務條款」中。

當然,這類定型化契約條款在台灣是否顯失公平而構成無效,在個案中仍有法律討論空間;而法院目前公布者僅為新聞稿摘要,完整裁判理由仍須以正式判決書為準。但這起判決已為我們點出一個常被忽視的盲點:

在數位時代,免費使用平台,並不代表權利關係同樣簡單。真正值得注意的,不只是平台蒐集多少個人資料,而是當我們輕易按下「同意」的那一刻,是否也接受了權利移轉或廣泛授權的安排。

下一次在社群或平台上完成一件作品時,除了問「這是不是我創作的」,或許我們都該多問一句:按下同意之後,這項創作的著作財產權,究竟留在誰手上?

延伸閱讀

【加入關鍵評論網會員】每天精彩好文直送你的信箱,每週獨享編輯精選、時事精選、藝文週報等特製電子報。還可留言與作者、記者、編輯討論文章內容。立刻點擊免費加入會員!

責任編輯:翁世航
核稿編輯:羅元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