吳姓攝影師以「互惠拍照」為由,八年間誘騙性侵多名未成年人。雲林地院認定其觸犯56項罪名,嚴重戕害兒少身心,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21年。全案仍可上訴。
一名活躍於攝影圈、長期參與Cosplay活動的吳姓兼職攝影師,利用「互惠拍照」與「給酬勞」為誘餌,自2016年起長達8年誘騙性侵多達30名未成年少女。雲林地方法院於昨(4)日審結,認定吳男共觸犯56項罪名,總刑期合計高達214年9個月,法官審酌其犯罪對兒少身心造成不可磨滅之傷害,裁定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21年。全案仍可上訴。
利用愛美之心與經濟誘因,硬碟藏近7000部淫片
2022年11月,一名雲林國中少女在家屬陪同下報案。該少女指控,原本期待能拍出唯美照片,卻在拍攝過程中遭吳男利用體型優勢與言語誘騙,被迫發生性行為並被拍下性影像。
檢警獲報後深入追查,在吳男位於台南的住處扣得大容量硬碟。經數位鑑識後,偵辦人員查出硬碟中共有944個按日期、姓名分類的資料夾,其中436個資料夾內存有吳男與不同女性的性交或猥褻影片,影片總數高達6817部。
法院調查發現,吳男自2016年起,透過Threads、Instagram、交友軟體及實體Cosplay活動,主動結識懷有模特兒夢想或喜愛動漫角色的少女。他利用少女身心發育尚未成熟、對社會險惡缺乏防範的弱點,提出「互惠拍攝」(免攝影費)或「付費拍攝」為誘餌,將受害者約往攝影棚、汽車旅館、風景區或其住處。
在拍攝過程中,吳男若見少女不從,便會以金錢利誘,甚至仗著體型優勢採取強制性交手段。更惡劣的是,許多影像是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況下遭偷拍存證。法院指出,受害的30人中,多名少女案發時甚至未滿14歲,吳男的行為嚴重摧殘國家兒少幼苗。
重判理由:法治觀念薄弱、侵害不可抹滅
雲林地院發布新聞稿表示,吳男利用職務之便,長期將兒少視為滿足私慾的工具,犯罪時間長達8年,顯示其法治觀念極度薄弱。雖然吳男在庭上坦承犯行,並與部分被害人達成和解,但考慮到受害者人數眾多、年齡層偏低,且性影像一旦流傳對被害人將造成終身陰影,刑度不可寬貸。
法官對其56項罪名逐一判刑,雖總刑期合計214年,但受限於《刑法》數罪併罰有期徒刑定應執行刑最高不得超過30年之規定,法院最終裁定執行21年。
根據我國《刑法》第51條規定,數罪併罰的有期徒刑定執行刑,上限原則上為30年。因此,即便如台中林姓保全案總刑期近400年,最終執行刑最高也僅能定為30年。
隨著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》近年多次修法,對於拍攝、持有及散布性影像的刑責大幅提高。過去此類案件多判10年以下,現今司法實務上,針對連環受害、針對幼童之犯行,刑度已有明顯加重趨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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核稿編輯:江逸之
